一、案情
2017年3月10日,我局在调查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消费投诉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经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为争取与游客购物交易,在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采用给付“人头费”、“现卡回佣”的形式给旅行社,资金数额为4万元至5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需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的追诉标准及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7日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2017年8月8日,我局接到了公安机关送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局机关在通知书中回复称:XX区玉玺翠轩翡翠推广中心商业行贿案,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经审查认为达不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我局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继续对此案进行处理。最终查明:当事人为促销商品、获取利润,与旅行社达成相关协议,旅行社负责将游客带到当事人的店中进行购物消费,当事人按2.5元/人的人头费金额支付给旅行社,另外当事人还以游客在当事人的店内购物总金额的30% 作为回佣金支付给旅行社。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当事人共支付给旅行社人头费、现卡回佣总计45600元。
二、处理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络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三、处理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肆万伍仟陆佰元(456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两项合计共陆万伍仟陆佰元(65600元)。
四、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五、争议与分歧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需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受移送的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十一条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因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达不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六、研究结论
该案件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属于本市今年重点行业违法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经过该案件的调查处理,总结出以下经验:
1.商业贿赂案件隐藏性强,监管难度大,需要通过现场笔录及时固定证据。现场检查时,如果取证方向不对或不够详细,就会错过主要证据如现场情况、账本、在场人员等,事后常常难以取得。
2.及时做好询问笔录,尽量现场询问,防止串供。行、受贿方都有较大的抵触情绪和一定的反调查能力,如果不及时进行询问,行、受贿方往往在接受调查之前先行串供,给取证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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